浙江大学图书馆电子资源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6-10-14浏览次数:28902

 

为保护电子资源的知识产权,维护浙江大学声誉,规范电子资源使用行为,信守浙江大学图书馆和各电子资源出版商签订的授权使用协议,保障浙江大学授权用户和电子资源出版商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浙江大学授权用户指本校教职员工、全日制在册学生、博士后、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及其他可以合法使用浙江大学相关资料和设施的有关人员等(以下简称“授权用户”)。

第二条  浙江大学电子资源指浙江大学图书馆(含院系资料室、附属医院图书馆)购买的国内外出版商正式发行,并供授权用户使用的电子资源,包括:数据库、电子期刊、电子图书、多媒体资源等;以及本校自建或参建的供授权用户使用的电子资源,包括部分免费网络电子资源(以下简称“电子资源”)。

第三条  电子资源合理使用指:

1)          授权用户出于个人使用、研究和学习目的,以正常速度对电子资源进行检索、浏览、打印、下载及少量存档文章内容、检索结果和其他资料等使用行为。

2)          授权用户对内容的简短引用,指明引文出处;

3)          授权用户对单篇文章的复制和传送仅限于授权用户和某些个人之间的非系统性的个人信息交流。

第四条  下列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会导致学校收到出版商警告,部分IP访问中断,甚至整个电子资源访问被终止。以下行为均视为电子资源违规使用行为:

1)         使用任何自动下载软件或智能机器人下载工具进行下载、打印、传输或复制授权资料;

2)         对电子资源连续、系统、集中、批量进行下载、浏览、检索等操作,超出数据库商设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3)         对全文期刊/会议录数据库整卷/期批量下载;对事实数据库、电子图书整库下载;对文摘数据库特定范围(主题、时间段、文献类型等)的记录集中批量下载;对摘要、章节和目录的总和下载;

4)         将所获得的文献批量提供给非授权用户,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商业牟利;

5)         将个人网络帐号提供给非授权用户使用本校电子资源;

6)         私设代理服务器,将本校电子资源提供给外单位人员使用;

7)         对数据库内容或软件进行破解,提供公共或商业服务等黑客行为;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  授权用户有义务妥善保管个人网络帐号及计算机(服务器),个人网络帐号仅限本人使用;如出现帐号被盗、计算机受攻击等情况,而造成的电子资源违规使用行为,由网络帐号所有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违规行为,一经图书馆查实,将做出以下处理:

1)             通知所在单位,违规当事人于三个工作日内,到图书馆接受调查并提交书面检查,图书馆在全校范围内发布通报批评;

2)             监督删除已下载文件;

3)             停止当事人借书权限两个月;

4)             视情节轻重冻结当事人网络帐号,限制所在IP访问校园网。

情节严重者,将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对于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违规者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学校一切损失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图书馆   

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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