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图书馆书刊遗失赔偿规定
图书馆的书刊是国家财产,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读者应自觉爱护,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读者须负赔偿责任。
(一)凡遗失书刊者,应主动在借期内到有图书馆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办理遗失申报手续。如确实无法找回者,应到赔书处办理赔书手续。
(二)遗失书刊,可以赔偿相同版本或新版图书,并缴纳 5 元材料加工费。
(三)如抵赔原版书刊确有困难,按下列规定赔偿:
1. 5 个复本以上普通中文图书,按原价 3-5 倍赔偿;
2.普通单本中文图书、影印图书、艺术类图书等按原价 5-10 倍赔偿;
3.进口原版图书 1987 年以前按原价 10 倍赔偿; 1987 年以后按原价 3-5 倍赔偿;
4.港台版图书、五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 5-7 倍赔偿;
5.早期图书( 1987 年以前)、辞典等综合类图书按原价的 10 倍偿;底价不足 1 元按 1 元计,再赔 10 倍;
6.多卷书则按以上 1-5 条内容整套书价加倍赔偿;
7.单本期刊,按该刊全年价格的 1-3 倍赔偿;
8.单份报纸,按该报季价的 3 倍赔偿;
9.合订本报刊,按该报刊全年订价的 3-5 倍赔偿,另加装订费 6 元;
10.珍贵书刊、报纸、期刊、解放前出版的古旧图书、线装书,根据以上各条款内容,再加倍赔偿。
(四)读者如果在一个月内找到了已赔偿的原书,可凭收据办理退款手续,退款时须交手续费 2 元。用新书抵赔的不能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