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规章守则 |
浙江大学图书馆借书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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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书证的办理
1.我校教职工和全日制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校园卡,全日制学生的借书证功能自动开通;教职工的借书证功能需凭有效证件到各校区图书馆的借还书处办理开通手续。
2.其他读者借书证的办理
(1)企编教工、外籍教师凭院系或外事处证明、国内访问学者凭报到单办证;
(2)非全日制留学生凭院系或留学生证;成教生、远教生等按学生名册或学生证集体办证;
(3)校外读者凭身份证及单位证明办证;
(4)其他读者办证须交本人证件照一张,按规定收取借书证工本费18元。
3.押金和服务费的收取
(1)企编教工、外籍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非全日制留学生等收取押金300元;
(2)继续教育生、非全日制研究生、进修生、二级学院转到浙江大学的试读生、本科交换生及校外读者等收取押金200元;
(3)上述读者中,非全日制留学生、进修生及校外读者需缴纳服务费,服务费100元一年。
二、挂失和补证
1.校园卡遗失,应立即到各校区校园卡服务部挂失,挂失、补卡等相关事宜请与各校园卡服务部联系。
2.办理本馆借书证的读者,借书证遗失应及时到图书馆挂失。如原证找回,凭有效证件和借书证解除挂失。原借书证挂失补证,收取借书证工本费18元。
3.借书证请妥善保管,遗失应及时挂失,否则造成的图书财产损失由持证人负赔偿责任。严禁一人持多证,借书证严禁转借他人使用。一旦发现,应予扣证,由本人凭有效证件前来领取。
三、借书证注销
1.教职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需还清所借图书并缴纳超期滞纳金,注销借书证功能。
2.收取押金的读者在还清书后,凭押金收据和借书证退回押金。失效的借书证,必须在条码处剪角或穿孔,使其报废。 |
浙江大学图书馆借还书规则 |
一、借书
1. 凡我馆读者来馆借阅书刊,一律凭本人校园卡或借书证。
2. 借阅范围:本馆出借图书以普通图书为限,特藏书(善本书、线装书、浙大文库藏书等)、样本库藏书及参考工具书等仅供室内阅览,概不外借。
3. 外借册数:院士50册;教职工、博士、硕士12册;访问学者、特殊学生(竺可桢学院、医学院七年制学生等)10册;本科生7册;企编教职工、离退休人员、校外读者5册。已经退休,但还继续承担着教学科研任务的教师借书册数继续保留12册,本人须持所在学院的证明(证明需注明继续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年限)到各校区图书馆借还书处办理。
4. 外借期限为40天,读者可在图书到期前在网上或柜台办理图书续借手续,以续借一次为限,凡逾期图书不得再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书刊每册每天罚款0.05元。
5. 归还图书不能马上转借,待图书上架后才能外借。
6. 借书时应当面检查,发现有污损、残缺或与书名内容不符等情况,须立即向工作人员声明,并加盖印记,否则,在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应由借书人负责。
7. 馆藏图书不能满足教师、研究生的教学、科研等需要时,可通过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提交申请。
二、还书
1. 读者应按期归还图书,逾期按每册每天0.05元罚款。
2. 读者归还的图书如有新的污损,应予批评教育,并按“图书馆有关罚款的规定”处理。
三、读者入库须知
1. 进入书库应主动出示校园卡或借书证,具体情况按各分馆规定执行。
2. 遵守公共道德和秩序,着装整齐,禁止吵闹、喧哗,保证书库的安全、卫生和安静。
3. 严禁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乱丢果壳、纸屑等。
4. 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四、图书馆预约借书规定
1. 凡图书馆确有,但已被读者借走的图书,研究生和教师可以预约图书一册,借期为40天。
2. 预约的图书应为“借出”状态,预约图书归还后在预约书架上保留10天,读者须在10天内前来办理借书手续。
3.读者要预约的图书,可在网上预约或来图书馆办理预约手续。
4. 凡被预约的图书,借阅者在使用期满后,必须归还,不得续借。
5. 同一本书如有多人预约时,以办理预约手续先后为序。 |
浙江大学图书馆关于硕、博论文提交的有关规定 |
1. 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凡我校的硕士生,博士生,毕业时必须向图书馆提交纸质论文和数字论文各一份。
2. 数字论文经由图书馆主页http://10.15.61.246/idl/上的论文提交系统提交。具体操作见“硕、博论文提交说明”。
3. 网上论文提交后可以在二个工作日后到图书馆相关网页上查询,如已审核通过,便可携带纸质论文到所在校区图书馆流通部办理离校手续。
4. 硕、博论文如果属于涉密性质的应直接到档案馆办理有关手续。
5. 论文的完整性及准确性由学生本人完全责任,图书馆不负责对论文的内容有效性进行检查。
6. 提前攻博的学生可带上录取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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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读者利用本馆书刊的规定 |
为充分发挥本馆馆藏文献资源的作用,满足校外读者(含进修生)对我馆文献资源的需求。同时,为防止文献流失,做好文献管理工作,特对校外读者利用本馆书刊作如下规定:
一、临时查阅
1 .凡校外读者因需要临时查阅本馆文献的,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查阅手续,否则不予接待。
2 .临时阅览证查阅费用根据读者利用书刊的时间,按一天3元,5天10元,半年30元,一年50元收取。
二、借、阅两用借书证的办理
1.校外读者凭身份证及单位证明可办理借阅两用借书证,使用本证既可借书,也可阅览,使用期限一年。
2.办证者须交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按规定交付押金、服务费和成本费,押金200元、服务费100元/年,借书证成本费18元,押金在退证时退还。
3.持证者在借书证有效期内一次可借图书馆 5 册,借期 40 天。
4.借书证有效期从办证之日起计算,到期作废,如需要,可来续办。
5.持证者如不再需要,可前来办理退证手续。(退还押金,服务费不退)
6.借书证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7.持证者须严格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有关规章处理。 |
浙江大学图书馆关于书刊遗失赔偿的规定(试行) |
图书馆的书刊是国家财产,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读者应该自觉爱护,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读者须负赔偿责任。
一、凡遗失书刊者,应主动在借期内到有图书馆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办理遗失申报手续。如确实无法找回,应到赔书处办理赔书手续。
二、遗失书刊,可以赔偿相同版本或新版图书,并缴纳5元材料加工费。
三、如抵赔原版书刊确有困难,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 1993年后出版的图书:
1.5个复本以上的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2-4个复本图书按原价4倍赔偿;
2.单本中文图书等按原价5倍赔偿;
3.外文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
(二)1992年及1992年以前出版的图书:
1.外文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
2.中文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图书赔偿最低按20元赔偿;
(三)港台版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四)多卷书按单价的5倍赔偿;
(五)单本期刊,按该刊全年价格的1-3倍赔偿;
(六)单份报纸,按该报季价的3倍赔偿;
(七)合订本报刊,按该报刊全年订价的3-5倍赔偿,另加装订费6元;
(八)珍贵书刊、报纸、期刊、解放前出版的古旧图书、线装书,根据以上各条款内容,再加倍赔偿。
四、读者如果在一个月内找到了已赔偿的原书,可凭收据办理退款手续,用新书抵赔的不能退还。 |
馆际互借、文献传递条例 |
为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走资源共建共享之路,浙江大学图书馆在期刊部设立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以弥补本馆资源不足,特制定本条例。
一、服务内容 :
1、 为校内外读者提供本馆的全文文献复印服务。
2、 为校内外读者从国内外的图书情报机构复印、传递期刊论文、会议文献、标准、专利、技术报告和学位论文等文献资料。
3、为本校师生借阅国家图书馆收藏的三年前编目的外文普通图书和中文复本图书,借期为一个月。
二、服务程序 :
1 、 对本馆读者的服务程序:
以读者通过 Calis 馆际互借系统提交申请为主,以电子邮件和到各校区图书馆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处填写馆际互借申请单为辅。(具体操作方法等见图书馆馆际互借网页的有关内容)
2 、对馆外读者的服务程序:
复制我馆文献:可通过信函、传真、 E-mail 等方式向浙江大学图书馆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处提出申请;提供所需文献的刊名、题名、作者、卷、年、期及起止页码等完整信息;我馆在接到请求后 2 个工作日内给读者有或没有的答 复,并将所需费用情况通知请求方,在收到请求方的费用后,将复制结果以邮寄、传真或 E-mail 等方式传递出去。
三、收费标准 :
外单位用户获取本馆文献的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复印费 |
0.5 元 / 页 |
传真 费 |
1 元 / 页 |
扫描传递费 |
1 元 / 页 |
邮寄费 |
实收 |
国内文献检索费 |
5 元 /篇 |
国外文献检索费 |
10 元 /篇 |
电子文献查询费 |
10 元 /篇 |
电子文献打印费 |
1 元 / 页 |
馆际互借市内收藏的图书 |
6 元 /本 |
馆际互借国外收藏的图书 |
500元/本 |
注:本馆对本校师生免收检索服务费,其他费用由提供文献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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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新委托和受理的有关规定 |
1. 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Z09)设在浙江大学图书馆,为国家教育部认定的查新机构,具有部委级查新资质。面向浙江省以及临近省份的高校和政府机构、工矿企业、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查新与咨询服务。
2.查新站受理以下查新委托:科技立项查新、科技成果鉴定查新、成果申报奖励查新 ( 仅限省部级 ( 含 ) 以下奖励 ) 、技术引进查新、新产品开发查新、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所要求的其它查新。
3.查新站受理的查新专业范围主要为理、工、农、医类,包括:数学、物理、化学、力学、生物、机械、化工、电力电子、计算机、仪器仪表、工业控制、光电、能源、材料、土木、建筑、医学、药学、农业科学等。
4.查新站的查新鉴证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查新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中无法明确的部分由查新受理人与委托者双方协商,在查新合同中约定。
5.查新课题完成时间:
(1)国内查新:自委托合同书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2)国内外查新:自委托合同书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3)委托方因特殊情况,要求提前提交查新报告时,按收费标准加收加急(加班)费。
6.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站将拒绝接受查新委托:
(1)委托查新项目不属本站查新专业范围 ;
(2)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 ;
(3)经三次交谈,查新委托人仍不能明确列出查新项目的查新点 ;
(4)委托人要求的交付报告时间过短,以致不能保证查新质量。
7.用户进行查新委托须填写“查新课题委托书” 和“科技查新委托合同” (委托者可从图书馆查新站网页中的查新委托页面下载,也可直接到图书馆索取)。 “查新课题委托书” 和“科技查新委托合同”由课题负责人或掌握课题全面情况的研究人员填写。“科技查新委托合同”最后加盖委托者所属单位公章。
8.由委托查新课题负责人或掌握课题全面情况的研究人员到图书馆查新站(玉泉校区图书馆311室,或其他校区图书馆查新季托接收点)正式办理查新委托手续,签订科技查新合同。
(1)办理查新委托手续时,请携带以下材料:
(2)已填好的“查新课题委托书”和“科技查新委托合同”;
(3)能较详细描述项目技术特征的相关资料,如:项目的技术背景资料、项目研制报告、总结报告、项目申请表中的研究内容部分、发表的相关文献等;
(4)委托人所掌握的相关中外文参考文献等。(本查新站妥善保管并负责保密,结题时,除查新委托书、委托合同及研究内容简介外,其余资料将如数归还)。
9 . 查新委托和受理的具体办法和文件见 图书馆“ 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Z09)”网页的有关内容。
附:查新委托须知
查新站各类服务收费标准 |
关于流通和阅览收费及罚款的有关规定 |
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关于“要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对违章或污损、盗窃文献资料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罚款以及行政处分等不同处理”的规定,为保护国家财产,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根据学校《关于同意调整图书赔偿、文献检索 及查新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大校办(2000)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1、污损(批注、涂划、圈点)书刊 |
视污损情况处理 |
2、撕页、开天窗 |
根据破坏情况处以整本书刊 2倍以上赔偿 |
3、损坏条形码 |
5元/条 |
4、外借图书超期 |
0.05元/天·册 |
5、阅览室书刊外借超期 |
1元/工作段·册 (上午、下午、晚上各为1个工作段) |
6、遗失书刊、电子文献,以相同版本或新版本赔偿者 |
5元/册(加工费) |
7、赔款赔书退款 |
2元/次 |
8、借书证遗失办理离校 |
5元/证 |
9、偷窃书刊 |
200元/本(册)(先以“书刊遗失赔偿规定”的有关条例处理) |
10、偷窃电子出版物、计算机和视听等设备 |
200元/件 (先以“电子出版物损坏和遗失赔偿的有关条例处理) |
11 、在图书馆任意吐痰、乱丢纸屑、果壳、抽烟 |
罚款 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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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览室守则 |
1. 浙江大学图书馆各阅览室的收藏主要供全校师生持有效证件室内阅览,不外借。各阅览室有不同的读者要求,请参见各阅览室接待要求。
2. 除紫金港校区分馆和华家池校区分馆外,其他分馆要求读者先将随身携带的书包、雨具除笔记本和笔等物放在阅览室门口的书架上(或存包柜内),再进入阅览室。
3. 读者可自行取阅室内书刊文献,阅毕将书刊放回原处,或将书刊放在桌上或书车上由工作人员上架,不要随便乱放书刊。
4. 读者应自觉爱护阅览室良好的阅览、学习环境,保持室内安静、整洁,请勿在阅览室内拨打、接听通讯工具,也勿在阅览室内吃东西。
5. 爱护阅览室的书刊文献和阅览室的其他设施。阅览室内的检索电脑提供读者查询书目、浏览图书馆主页内容和检索数据库,不得挪作他用。对各种不文明行为,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对造成损失或破坏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遵照学校及图书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 除紫金港校区分馆和华家池校区分馆外,如需复印,且阅览室内未提供复印设备,须在出纳台办理押证手续后,方可携出室外复印,且必须在同一单位时间内归还。超期将按照图书馆超期罚款的有关规定罚款。读者外借复印时,如遇破损、缺页等情况应事先告知工作人员,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7. 读者应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遇到困难可随时向工作人员咨询。 |
电子阅览室守则 |
一、读者进入电子阅览室,应使用浙江大学图书馆借书证。不得将雨具、食品等等物带入电子阅览室。
二、应服从机房管理人员的安排,在管理员安排指定的计算机上上机,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违章操作而不听劝告者,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其使用权。
三、每台计算机限一人使用。凭借书证刷卡上网,离开时,请刷卡并确认看到了“用户退出”的提示信息。
四、读者应自觉爱护室内设施,所有物品均不得携出室外,不得拆装计算机上的任何接口,不得触碰电源电缆,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与管理人员联系,不得擅自处理,因不当操作造成的机器或物品损坏应照价赔偿。 损坏电子阅览室物品按下列规定赔偿处理:
(1)丢失或损坏光盘片,若以完全相同的同版光盘片抵赔,缴付加工手续费 5.00 元。
(2)如无法以光盘片抵赔,须办理赔偿手续,正版光盘 按光盘原价 3-5 倍赔偿,刻录光盘 5 元 / 张,并缴付加工手续费 5.00 元 / 片。
(3)损坏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根据专业人员检查意见,会同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对损坏设备进行价值评估,使用者须照价赔偿,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停证等处分。
(4)损坏电子阅览室其他设施,须照价赔偿。
五、所有读者都有预防计算机病毒的责任,不浏览、传播不健康的内容的责任。
六、读者应自觉保持室内安静、整洁。上机操作时须保持双手干净。在电子阅览室内不要使用通讯工具。 七、对各种不文明行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对造成损失或破坏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遵照学校及图书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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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室守则 |
一、读者进入视听室时,应使用浙江大学图书馆借书证。 不得将雨具、 雨具、食品 等物带入 视听室 。 在管理员安排的机器上机,每台机器限一人使用。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损失由读者承担。
二、爱护视听设备和视听资源。不拆装视听设备上的任何接口,不触碰电源电缆。若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或故障,应及时通知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处理。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由读者照价赔偿。
三、视听室内不得使用自带的音像资料。视听室内所有设施、录像带、碟片等音像资源应予爱护,不得携出室外。损坏或偷窃视听设备和视听资源,参照电子阅览室的有关规定赔偿,并视具体情况通报学校有关部门和所在学院进行处理。
四、举止文明,保持安静和环境卫生。不要使用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不要高声喧哗。
五、遵守室内其它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对违章操作而不听劝告者,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其使用权。 |
电子阅览室、视听室安全管理条例 |
1. 视听室是图书馆的重要部门,是各种重要设备、资源存放点,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安全管理意识,重视安全工作,加强安全教育。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工作人员服务区内逗留。
2. 视听室安全工作由组长负责,所有管理人员均为责任人,组长要对视听室安全工作做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3. 各种安全防范器材要准备齐全,且其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各种安全设施不准任何人随意借用或挪用。
4. 视听室内不得播放反动、"黄色"、盗版等不健康的影片;
5. 管理人员需经常检查电源、电线等,查出隐患及时处理。配备专门灭火器,熟悉放置地点,并能孰练操作灭火器。
6. 上机者在入座和离开座位时需注意不要绊倒、碰撞影碟机、电视机、电线等设备。遇到紧急情况如晚间停电等,请大家保持镇定,不起哄、不准使用打火机、蜡烛等火源,由管理员统一组织疏散、离开。
7. 严禁在室内吸烟和违章用电。工作人员在下班后要切断室内电源,关好门窗,消除隐患。 |
浙大文库参观及阅览规则 |
一、浙大文库是借阅、展示和永久性保存浙大教职工及校友赠书的场所,她是浙大的品牌标志,是浙大精神、浙大文化、浙大文脉的象征,集中体现了浙大教学科研的历史状况和学术领域的成果。
二、文库著作按学院部处排列,著名学术前辈、院士及获奖著作采用展柜陈列。
三、文库的入藏品一律不得外借,参观者请不要擅自取书。本校教生如需借阅,凭本人借书证在室内押证览阅。
四、欢迎教职工及校友入库参观,团体参观人员请提前一周跟工作人员预约,办理登记手续,便于统一安排。
五、文库是浙大的学术殿堂,请自觉遵守公共文明道德。 |
图书馆参观接待办法 |
为做好图书馆来访来客的接待工作,增进与各界的交流,树立优良的图书馆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一、图书馆所有接待工作由图书馆办公室统一管理。各业务部门不直接接待跨部门参观或来访,属本部门业务交流的接待工作,应在事后报办公室备案。
二、来馆参观宜提前与图书馆办公室联系,通报参观单位、参观人数和参观时间,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联系电话: 0571-87951049。
三、来馆参观应以不影响图书馆正常工作秩序和读者阅览为前提。接待时间一般安排在行政办公时间,其他时间需提前预约。
四、根据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进入图书馆进行新闻采访、摄影、录像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经校有关管理部门同意,持学校有关部门的同意函,再与图书馆办公室联系具体事宜。
五、外事参观,国内邀请单位须持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部或校长办公室的“同意参观”公函,事先与图书馆办公室联系。
六、办公室应安排好接待的各项工作,并在接待结束后做好备案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为接待备案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馆办公室应按季度将分馆接待工作报总馆办公室备案。 |
浙大校办[2003]1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文网络数据库使用的通知 |
各校区管委会,各学院,各部,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学校投入巨资先后购买了一些国外的全文网络数据库,基本满足了全校师生员工对国外原始文献的需求,为提高我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按照国际惯例,学校购买的是这些网络数据库的使用权,外商对使用过程中的文献下载量有严格的规定,且全天候监控客户的下载数量,发现违规行为,将自动停止该IP对数据库的访问权,情况严重的将诉诸法律。
为了维护我校声誉,维护我校正常的文献信息服务工作秩序,现将使用全文网络数据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校购买或正在试用的全文网络数据库,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使用,严禁使用任何自动下载软件或智能机器人下载工具进行下载,严禁整卷期批量下载,严禁合法用户将全文下载到本地硬盘以后送给非本单位用户非法使用。
2.未经代理商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代理服务器,将本校全文网络数据库提供给外单位人员使用。
3.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学校将限制违规IP地址的使用权限,取消校网帐户。责任人须作出书面检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对于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违规者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学校一切损失的法律责任。
4.我校现订购的全文网络数据库,如无特殊意外,将长期续订,用户尽可放心按规定使用。
校 长 办 公 室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
浙大校办[2004]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文网络数据库使用的补充通知 |
各校区管委会,各学院,各部,直属各单位:
2003年3月,我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文网络数据库使用的通知》(浙大校办[2003]10号)。为进一步加强网络文献数据库的管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现对全文网络数据库的使用和管理作以下补充规定:
1.每个校网帐户一次性连续下载同一网络数据库的全文数量不得超过30篇。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代理服务器;经批准设有代理服务器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规范所属用户的网上行为。如违反学校上述规定,有关的IP使用者、登记人和所属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校 长 办 公 室
二○○四年五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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