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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章程 (1989年4月17日浙江省高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委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成员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 浙江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图书馆均为成员馆,非全日制高校凡有图书馆建制,均可自愿申请,经常委会研究同意,即可为成员馆。 第四条 浙江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由浙江省教育委员会聘请15个左右成员馆为委员单位,聘请其中一些单位和教育行政领导干部组成常务委员会(9人左右)。委员单位、常务委员单位须指定馆长或副馆长—人为固定代表,参加工作,任期内原则上不能更换,常务委员任期四年。省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谓少数专家担任顾问。 第五条 浙江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是常委会的办事机构。由浙江省教育委员会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聘请少量专职人员并拔给一定的话动经费。秘书处办事地点设在秘书长所在单位,秘书处成员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六条 浙江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协作组,以便组织力量进行某一方面或某项专门工作的研究。 第七条 成员馆需定期缴纳会费。 第三章 工作和制度
第八条 浙江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委员馆在任期间,要积极关心高校图书情报事业的建设,完成委托的任务,主动向全国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为推进本地区、本系统图书馆事业发展和省高校园工委各项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常务委员馆及常务委员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浙江省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1-2年召开一次,委员馆会议每年召开1-2次.常务委员会视需要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经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在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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