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图书馆关于书刊遗失赔偿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1-06浏览次数:11823

图书馆的文献资源是国有资产,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读者应该自觉爱护,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读者须负赔偿责任。
  一、遗失书刊,可以赔偿相同版本或更新版新书,并缴纳5元材料加工费。
  二、如抵赔原版书刊确有困难,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 1993年后出版的图书:
  15个复本以上的中文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24个复本图书按原价4倍赔偿;
  2.单本中文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
  3.外文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
  (二)1992年及1992年以前出版的图书:
  1.外文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
  2.中文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三)图书赔偿最低按20元赔偿;
  (四)港台版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五)多卷书按单价的5倍赔偿;
  (六)单本期刊,按该刊全年价格的13倍赔偿;
  (七)单份报纸,按该报季价的3倍赔偿;
  (八)合订本报刊,按该报刊全年订价的35倍赔偿,另加装订费6元;
  (九)珍贵书刊、报纸、期刊、解放前出版的古旧图书、线装书,根据以上各条款内容,再按赔偿时市场估值的3倍赔偿。
  三、读者如果在一个月内找到了已赔偿的原书,可凭收据办理退款手续,用新书抵赔的不能退还。